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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其他公司(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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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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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文号】保发(1996)318号
【发布日期】1996-12-04
【生效日期】1996-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其他公司
(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6)318号1996年12月4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退(离)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其他公司(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退(离)休干部管理工作。

 附: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

        在其他公司(企业)任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一些老同志相继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离开了工作岗位。这些老同志多年来为人保公司做出了很大贡献,退(离)休后仍然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发挥余热。为更好地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退(离)休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中保集团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其它公司(企业)任职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保集团管理的退(离)休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应遵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维护中保集团信誉和形象,服从和服务于公司发展全局和整体利益,继续发挥老干部的表率作用。

 二、根据中办发[1988]11号、中办发[1989]1号文件精神,退(离)休人员原则上不得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处)报党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

 三、退(离)休人员在办理退(离)休手续满两年后,经批准可以应聘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中保集团管理的干部在其他公司属任经理、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会计、出纳等实职的,必须办理调出手续,退(离)休费及享受的各项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一律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改由聘用公司(企业)负责,中保集团不再负责上述事宜;属任虚职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四、凡未经批准私自到其他公司(企业)任职的退(离)休人员,一经发现,中保集团立即停发其退(离)休费及各项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经批评劝阻无效的,取消其退(离)休待遇。

 五、退(离)休人员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生产,进行讲学、写作、翻译等活动,按中发[1984]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享受的退(离)休待遇不变。

 六、本规定同时适用于本规定颁布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由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清理事宜。

 七、本规定由中保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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