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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讲一讲我的经历,这些经历把我折腾得生不如死,至今仍困扰着我,我请求各位法律界的大拿关注关注我的事,或者给我出出主意。我叫张建如,江苏南通海门市人,是一个农民。20前,我的丈夫为了盖自家的楼房,*****劳而死,死后为我和我7岁的女儿留下一幢楼房和一屁股债。8前,即左右,江苏海门开始旧城改造,我家的楼房正好在规划中,将用来进行商业房地产开发,一切的一切便由此而生。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欣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乐公司”)作为本次的拆迁人,应该对我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欣乐公司便拿出一份政府文件《

房产纠纷 2018-12-05 0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房屋拆迁委托。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三:  
    (1)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拆迁人,则是自己给自己发证,集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于一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对拆迁活动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行为,自己又直接从事拆迁活动,显然是不合适的。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既是拆迁行政管理方,又是实施拆迁当事人,就可能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滥用权力而影响行政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特别是拆迁当事人之间就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管理部门将予以裁决或实施强制搬迁,就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问题。  
    (3)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是把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剥离开,政府要依法行政,从原来大量直接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集中精力在加强立法、监督管理、搞好服务上;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事建设活动。这也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充当拆迁人和房屋拆迁单位
  • 开发商,拆迁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 拆迁安置房买卖费用
    买方卖方
    契税:总价*
    1.5%
    印花税:总价*
    0.05% 总价*
    0.05%
    交易手续费:3*平方数 3*平方数
    拆迁安置方:总价*4%
    土地出让金(公房):总价*1%
    土地登记费50元每件
    印花版税5/件
    房屋登记费80元/件
    工本费10/件
    通告费(境外人士)200/件
    (通过中介)
    中介费:成交价*1% 成交价*
    1.5%
    过户代办费:200元 200元
    按揭代办:400 水电过户200
    评估费:评估价*
    0.44%
    他项权证190
    营业税。5年内出售
    5.55%
    个人所得税总价*
    1.5%
    高档住宅:总价*3%
    高档住宅增值部分5年后出售也要交
    5.55%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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