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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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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11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招员工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扩大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完善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解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解读《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一、明确了单位新招人员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二、扩大了适用范围

  1、在管理环节上,在原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环节;

  2、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

  3、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办法。

  三、完善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1、完善缴费方式,《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pag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2、完善基金管理,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明确了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强制措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和认识相关法律后果;

  2、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3、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延期缴费协议;

  4、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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