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工伤险新规1月1日起施行:工伤认定限15日以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05:23
人浏览

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元旦起实施。12月30日上午,寒风中,我省人社系统在合肥老市府广场,为老百姓做了相关政策解读。“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翻了一番,达到34万余元,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同时,对市民关心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应酬陪酒出事算不算工伤”等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此次条例修改,我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惠者达353万,合肥市达67万。

工伤死亡全国“同命同价”

在原来的规定中,因工死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至60个月计算补助。由于各地平均工资差距大,因工死亡补助金差额也大。

而修改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全国标准一样,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一次性工亡补助可达34万

“以前工亡补助这么算,以合肥为例,合肥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仅为16万多元。”合肥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处长佘军,这样算了一笔账。

佘军说,元旦以后,我省绝大多数统筹地区的补助标准都将翻一番。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按此计算,元旦以后,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有望达17175元×20=343500元。

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有所提高,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不等的职工本人工资补助。

职业病认定了才算工伤

“烟草单位工作,因工作环境因素,落下了哮喘病根,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在单位当了一辈子驾驶员,有颈椎病了,算不算工伤?”对此,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认为,职业病有具体的规定,有的职业病要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认定。不过,《条例》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决定的规定执行。

诉讼期不能停付医药费

以前,职工受伤后,还没有认定是工伤期间,单位就可以不支付医药费,但是,今后这样就不行了。

《条例》增加了一项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用人单位不应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费用。同时,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还将受到处罚。

新增的这些规定,在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看来,遏制了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

“酒烈士”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伤亡算不算工伤?如何界定?这是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

对此,新条例也做出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这一规定,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也强调了事故责任的认定。”佘军认为,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有几种情况,尽管在上班时受了伤害,但不能认定为工伤,如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限15日以内

据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新《条例》亮点多多。

《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除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员工都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认定还简化了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以前,认定时间是60天或90天。

此外,《条例》还规定,过去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既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也可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