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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育保险新规10月1日起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3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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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近日江苏省政府以省政府令第94号颁布了最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各地在生育保险政策和管理上进行的探索和创新,将一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总结提升,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新规的进步之处。

  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不再仅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全覆盖。

  规范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确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和使用原则。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同时建立调整机制;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明确了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列明了生育保障待遇的各项内容以及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别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为防止参保投机行为、减少基金风险,设定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等待期,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先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再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page]

  调整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将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顺应社会各界的要求,增加了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包括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津贴的规定。为防止生育保险基金被侵占和挪用,进一步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具体情形。

  加强了生育保险管理

  为了整合现有资源,提高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方便参保职工就医,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规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对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的支付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加强信息联网建设,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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