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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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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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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作出的修改,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热议,他们各持己见,对《工伤保险条例》草案作出解读。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湖中学教师张战科、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王守忠、新疆法制报顾问团律师李永亮、张忠山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加大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以下是他们从几个方面来阐明自己的见解。

  近日,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就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扩大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一次性工亡和伤残补助金标准、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等内容,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湖中学教师张战科、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王守忠、新疆法制报顾问团律师李永亮、张忠山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加大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力度。

  工伤认定出新规

  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删去了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然而最近公布的新修改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疆巴州博湖县博湖中学教师张战科说:“如果能确定是以工作作为明确目标的话,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此次草案的规定,扩大了对我们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我非常支持。”

  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王守忠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路程等应该明确细化,不然很难具有操作性,也容易引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产生纠纷。

  新疆法制报顾问团律师李永亮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不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但也是由于工作才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李永亮介绍,国家就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企业反对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认定为工伤,他们认为这样会加大企业的风险,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然而事实上这是由用人单位不给职工购买“五金”造成的,企业若给职工购买了保险,就算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也不会只由企业承担,社保上会给他们予以赔付。况且,对企业来说,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也有义务给劳动者购买保险。这样,条例的修改也会促使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保险,保护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提高补助金标准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也都有相应的伤残补助金补助。

  新修改的草案提高了一次性工亡和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分别增加一至三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新疆法制报顾问团律师张忠山说:“对一次性工亡和伤残补助金标准的提高,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以往的因工赔偿死亡金比较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重视程度不够。此次对一次性工亡和伤残补助标准的提高,无形中督促了企业要在安全生产上下功夫,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简化各项程序

  新修改的草案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张忠山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争议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的法律程序是,认定工伤时若劳动关系不明确,先要经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劳动者还要经过仲裁、诉讼程序索要工伤赔偿。

  张忠山律师说,而新修改的草案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障了案件的快速处理,对一些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和提出复议,延长赔付期起到了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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