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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人工伤,没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现劳动部门说已超过了认定期限,是否就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那劳动者的权益怎么维护?没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就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那劳动者的权益怎么维护?

保险纠纷 2019-08-14 06: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上班途中出车祸了,如果不是本人主要责任的话,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就可以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更多有关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内容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长。
      企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温馨提示:   向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由有权管辖的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充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工伤、职业病怎么办? 工伤鉴定需要哪些资料?
  •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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