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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托管八种行为要不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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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保监会、银监会下发《通知》规范保险资产托管机构的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情况,明确禁止八种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的违法行为。同时,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加强对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监管。 

  10月31日,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明确禁止保险资产托管机构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等八种行为。同期发布的《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明确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采取百分制评分。

  《通知》提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保险机构应当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同时,托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监督职能,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投资监督规则和流程,对托管合同生效后所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等进行合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配合托管机构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托管机构提供与投资监督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通知》指出,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不得有八种行为,包括将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与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挂钩,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挪用托管的保险资产,混合管理托管资产和固有资产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违反合同约定将保险资产委托他人托管(境外投资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托管除外),以托管的保险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利用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谋取非法利益以及违规泄露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在合规性监督方面,《通知》提出,保监会按照独立客观、持续完善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托管机构合规运作评价计分标准,定期跟踪评价托管机构的合规运作情况。对合规运作评价计分结果低于80分或者履行保险资产托管职责存在风险的托管机构,保监会将责令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原标题:保监会银监会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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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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