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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率签下保险合同 后果自己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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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购买保险对大多数人而言,已是一桩极其平常的事,然而,购买保险要保持平常的心态,投资保险毕竟不是家庭理财的惟一手段。张某轻信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宣传,购买了投资收益率高达18%- 25%理财险种保险。但3年以后,当他得知该险种的投资收益率可能为负值时,引出了一场诉讼纠纷……

2000年10月26日,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鼓动下,签订了保险合同,支付了6060元,购买5份某理财保险品种,在投保书上签下名,该签名上方的黑体字注明:对投保须知、所投保险种的条款、产品说明书均已认可,对责任免责条款等相关规定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同年11月初,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交付张某,在该合同上载明:张某投资该理财投资连结保险15年,保险金额6.15万元,年保险费为6060元。

2003年8月,张某自愿将原购买的2份理财保险原价转换为"某某两全保险(分红型)"其余3份理财险的保险费缴付至2002年度止。同年12月5日,张某亲自填写了险种转换申请书,将其余3份投资连结保险转换为"某某两全保险(分红型)"。12月19日,保险公司办结了险种转换手续,以总计10980元保险费的88折转计"某某两全保险"保险费。

2003 年12月10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他认为,投保当初与现在所看到的保险公司对"某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收益率的介绍和宣传,存在明显不同的解释,保险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据张某介绍,2000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宣传,此理财险种收益率高达18%-25%,这样才买了5份某某理财保险,事后经了解,该险种的投资收益可能为负值时,遂先行将其中3份保险改投"某某险",其余部分另行决定。因保险公司对某某理财险种的宣传前后不一,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终止此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并退还3份保险费,共计10980元和利息100元。

张某除了递交诉状外,还向法院递交了某某理财保险的背景资料和产品说明书,证明两者之间的不同:前者说该险种中对保险基金的投资不会输钱,后者则又有不同的解释。

该保险公司辩称,张某的2份某某理财保险合同,已经转为其他保险,另外3份保险经张某的授权,已于2003年12月19日,以10980元的88折转投" 某某"保险,因此,张某起诉的基本事实和上述诉请,均已不存在,希望驳回诉请。还提供了投保书和2003年12月5日张某要求转换险种的申请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和权益放弃书等材料。

针对张某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保险公司认为,举例说明仅是一种可能性。否认所谓的某某理财保险背景资料是自己公司制作和散发的资料。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此作不实的宣传。[page]

法院认为,张某签署的转保申请书及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客户权益确认书和权益放弃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之后,保险公司将张某原有的3份"某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转换为其他保险,已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张某坚持认为转保条件未成就,提出终止3份"某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并退还相应的保费,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根据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对张某要求判令终止"某某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及退还保险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参与保险要保持一种平常的心态,投资保险的目的是投资太平保未来。保险不同于储蓄和股票买卖,储蓄所追求的是一定比例的利息收入,买卖股票追求的是最大的利润,不论哪一种保险险种,它的投资收益率绝对不会高过稳定的储蓄和炒股的收益。

目前,社会上的保险品种类型繁多,但是,无论哪一种保险所带来的收益绝不会高过银行正常储蓄的利率。只要稍稍静下心来想一想,保险险种的投资收益率会有 18%-25%吗?不要被那些宣传资料上的宣传搞乱自己的正常思维。当然,一旦保险约定的条件出现,保险公司还是要兑付自己的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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