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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保险市场有关问题探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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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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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当今任何发达的保险市场,其背后都有着完善而强有力的再保险市场。现代再保险市场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多样的风险分散与转移的方式,更通过参与承保、咨询、培训、信息服务等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广泛而全面的风险管理技术,支持保险业在产品开发方面的创新。同时,作为二级市场,它也规范、制约着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选择与定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完善的再保险机制,就没有直接保险业的稳定与成熟。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得到迅速发展,然而,支持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的再保险市场则严重滞后,人们对再保险的认识也知之甚少,这与保险业的发展趋势、经济增长的要求以及我国面临的国际形势都极不适应。

一、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
我国的再保险业起步较晚,且规模很小,再保险业务一直实行国家垄断。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为集团公司,下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三个专业子公司,至此我国才拥有了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随后,中保集团于1999年一分为四,其中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因此,真正算起中国再保险业的历史只有短短的四年时间。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和第一百零一条“除人寿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的规定,国内各保险公司均应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并将其超出规定的部分向中国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同时,《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根据这些规定以及《财产保险法定分保条件》和《人身保险法定分保条件》的出台,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
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 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4%,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而流到了国外。[page]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和最新近况,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实际上还处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再保险市场,它还存在许多的问题。
1.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再保险市场不完善
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再保险业务,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分出业务无法选择分入公司进行分保,是一种完全垄断的市场模式。而且中国再保险公司只接受各保险公司的人民币分入业务,而不能将人民币业务向国际市场分出。再者,中国的再保险市场上也没有再保险中介人,而这是任何一个完善的再保险市场都不可或缺的。所有这些都无法满足国内各保险企业对再保险的需求。
2.《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二八分保”的规定不合理,存在潜在经营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我国目前的分保办法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分出20%给中国再保险公司,余下的80%由各保险公司自行消化。这意味着承保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即使不愿意分出20%,由于此规定而必须分出,而承保能力弱的保险公司想将更多的业务分出以减少自留风险责任,又因为此规定而只能分出20%。这种只有分出没有分入的行为规定,既不符合再保险原则,也不符合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的要求。对巨灾风险而言,因为此规定,也可能使风险得不到分散。由此可见,《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有利于制约各保险公司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稳健经营,但此项规定缺乏灵活性,束缚了各保险公司的手脚,使其难以施展经营管理技术。
3.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较为严重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其目的在于约束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范围应与承保能力相适应,不得无限制地接受保险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费收入与其经营能力、总准备金与其承担风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况,这将严重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4.国内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不接轨[page]
由于人民币目前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在向外转分保时,如果原来是人民币业务,则会增加外汇支出或承担外汇汇率变动的风险。因此国内的巨额风险的压力无处缓解,不利于国内风险的分散,同时也严重制约国内业务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
5.再保险法制建设、监管机制落后
目前,我国的再保险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基本上没有形成体系、再保险行规尚未形成,再加上长期以来对再保险认识不足,以致形成我国再保险管理机制落后,技术落后,监管力度不足的局面。

三、加入WTO后中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的挑战
以上所提出的中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如果可以说成是我们的内忧的话,那么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形势更为严峻的外因就是:随着中国加入WT0的步伐越迈越快,中国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已成为必然,中国再保险业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竞争性给中国尚未完全形成的再保险市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 承保能力不足的挑战
衡量承保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是资本金。国内商业性分保业务流向国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再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中国再保险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0 亿元,而1999年的保费收入则是122亿多元,按照《保险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偿付能力的规定,一元的资本金只能自留四元保险费,现有的保费收入已占用了全部注册资本额度。换句话说,以中国再保险公司现有的资本金实力,其承保能力只能到此为止。而外国的公司,如1998年世界再保险排名前三位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伯克?哈塞威再保险集团,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119和707亿美元,而权益性资产分别为114、94.7和 401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I:4,因此,承保潜能十分巨大。
2.人才缺乏的挑战
与国际上的大公司相比,中国再保险业的技术人才相当缺乏,无论在基础理论知识上,还是在实务经验上均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随着外国保险公司的大量进入,国内现在仅有的屈指可数的保险和再保险人才将被重新调整、配置,一部分现有人才将流入外国保险公司,这也将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现代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流失必然进一步加剧民族再保险业的困难。
3.信息缺乏的挑战
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而这离开了数据积累和分析就无从谈起。数据积累一般具备地域范围和时间特点,地域上需要超出国界,时间上需要在10年以上。而我国的保险业恢复至今才20年,真正有再保险经营理念只能追溯到1996年原中保集团组建时成立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短短四年时间,要想拿出过硬的承保技术数据是十分困难的。事实上,除公司自身积累数据和分析外,外国公司的经营优势不仅得益于社会信息机构,也得益于保险监管部分提供的信息,这些外部信息系统的建立也需要一段时间。[page]
4.服务水平不高的挑战
现代保险市场竞争的主要发展趋势是服务水平的竞争,谁的服务水平越高,谁提供的附加值就越高,对客户就越有吸引力,从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就越处于主动地位。由于我国保险业恢复历史不长,再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更短,因而整个市场的服务水平还较低。《保险法》没有规定法定分保之外的再保险业务必需在境内办,这是由再保险业务所具有的国际性所决定的,因此,中国再保险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处于与外国公司的竞争中。加入WTO后外国公司可以进入中国市场,但与直接保险市场上一张保单与一张保单之间的竞争不同,再保险市场是一个公司于一个公司之间的竞争,这就是说,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入世的过程中几乎没有竞争的缓冲余地,形势是十分严峻的。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对策
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兴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保险业全球化进程的快慢。但是,面对我国再保险市场所面临的种种问题与挑战,这不仅使人担忧:我们落后的再保险市场究竟能否为保险业防范风险提供有效的市场化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在目前情况下是否得到了化解与制约?进而言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能否直面加入WTO后所带来的挑战?面对着众多疑问,我们到底出路在哪?借鉴国外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经验,再结合我国目前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对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今年全国再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中国再保险公司总经理戴凤举提出: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初步设想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中国再保险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各家公司和部分非保险企业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走股份制的路子,至少可以实现两个飞跃:一是资本金的飞跃,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实行股份制,可以吸收多方面的投资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积累的飞跃。二是利益协调的飞跃,在国内保险业中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创造“双赢”的局面,促进保险业和再保险业的共同发展。
2.对再保险业进行改革和创新
首先,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由单纯的承保型向既作保险人和再保险承保人又作风险管理人、甚至向拥有更多职能的多极型方向发展。其次,巨灾风险的承保方式的创新,提高资本运作效率。1992年,美国芝加哥贸易局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金融工具,让保险公司同传统的投资人共同分摊巨灾损失,从而开创了巨灾风险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转移和分散的先河。国际金融市场的这一创新,为解决我国巨灾风险的经营和转移提供了借鉴和启示,为解决中国再保险业资金短缺问题指明了出路,并实现把有限的资本用到效益更好的再保险业务上去。[page]
3.逐步成立几家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
在坚持数量适宜,避免恶性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各保险公司出资建立商业性的股份制专业再保险公司。这不但有利于满足不断增长的再保险需求,而且有利于满足打破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独家垄断局面,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再保险业的良性竞争与发展。各保险公司在完成法定分保业务外,其余的分出业务可自行选择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或者与其它保险公司交换业务。
4.积极组建国内再保险集团
组建国内再保险集团是为了解决大量的非法定再保险业务。再保险集团对各保险公司来说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成员公司之间平等互利,既达到分散风险、稳健经营的目的,又不使成员公司因大量分保费的支出而减少公司的收入。而且各公司也可以通过向集团公司分出或分入业务来使自身的业务行为更规范,从而增进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再保险集团的成立还可以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减少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有效地控制保费外流,从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显然,组建再保险集团对保护稚嫩的民族保险业是十分有利且必要的。
5.发展再保险中介机构
再保险业务主要通过再保险经纪人来接洽处理,这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是一个通行且成功的做法。再保险中介机构由于其专业性强、服务质量高、信息渠道广等优势,往往可能更快地促进再保险双方达成协议,提高业务质量、减少许多不必要的支出。而且一些资深的再保险中介机构不仅能给保险公司带来国际保险市场的动态与信息,而且还带来承保经验与技术,对分出业务能及早规避因国外分入公司的财务问题而带来的风险。再保险中介机构还可以缓和与调节再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再保险中介机构在世界再保险市场上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6.加快再保险法制建设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尽快制定出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再保险法》或与其有关的法规条例。一是要对国家再保险公司及其它股份制再保险公司、再保险经纪公司及其管理、运作规则等加以具体规定;二是对外资、合资的再保险公司也要做出相应的管理规定;三是分入业务公司应建立再保险分入准备金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7.加大再保险的监管力度,净化再保险市场[page]
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法》及有关法规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切实强调依法经营;二是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严禁各保险公司作为境外保险机构的出单公司,以明显低于再保险市场正常的分保价格的条件向外分保;三是要加大对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要把违规经营、炒作市场的再保险人列入“黑名单”,凡被列入 “黑名单”的再保险经纪人、任何公司均不得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8.加强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
在对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进行再保险专业理论知识的系统教育的同时,更要在实践中对这部分毕业生大胆任用,在实践中提高其本领。另外,还要加强对再保险在职员工的培训,建立再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考试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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