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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的处理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6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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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处理家庭财产保险的原则主要包括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室内财产的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残值处理、代位追偿权的行使、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重复保险的分摊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处理原则。

  家庭财产保险的处理原则: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处理主要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另一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也就是说,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四、残值处理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代位追偿权的行使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也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六、赔偿后对原保单的处理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期限为3年、5年的,下一保险年度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七、重复保险的分摊

  如果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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