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收费,企业负担减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18:56
人浏览
[导读]: 深圳工伤保险将实行浮动收费,届时,每年通过费率下浮可为企业减轻近半保费负担。但是,并非所有的工伤事故及工伤保险费用都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率及工伤保险费收支率的考核范围。新办法规定了不纳入考核范围的五种情形。

  我市工伤保险拟实行浮动收费,最高可为企业减轻近半保费负担

  今后,工伤事故少的企业可少缴工伤保险费。昨天,市劳动和保障局召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论证会”,据悉,我市拟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届时,每年通过费率下浮最高可减轻2.1万多家参保单位一半左右的保费负担,从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主动参保。

  据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处处长许锐城介绍,我市制订的《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在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机制,达到促进用人单位重视工伤预防的目的。《办法》中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许锐城对记者说,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同时,每年通过费率下浮可减轻2.1万多家参保单位的保费负担20%—50%。反之,通过费用杠杆来促进用人单位注重工伤预防,13%事故多发企业(约9000家)缴费将上升20%或50%。此外,每年还可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结余5000万元左右。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据了解,目前我市的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类来缴费:第一类是低风险行业,如服务业、银行业等,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交;第二类是制造业和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交;第三类是石油加工、化工原材料行业,工伤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交。

  若用人单位对我市社保机构实行的新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社保中心将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的收支率和事故率情况对各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实行调整,每年调整一次;每年的1月1日至该年的12月31日为一个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执行年度;调整的开始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份。

  五类情形

  不纳入考核范围

  并非所有的工伤事故及工伤保险费用都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事故率及工伤保险费收支率的考核范围,以下五类情形不在此考核范围中: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