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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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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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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末参加,在此期间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于这些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受理条件以及认定的程序等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

  另外,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这些单位的职工或者童工认为是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不认为其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童工或其直系亲属要求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以及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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