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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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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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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今年8月分娩,公司为我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我产假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2011年7月1日以前,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但是,2011年7月1日起,上海市生育保险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你在今年8月分娩,应适用新的规定,即按上年度单位申报的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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