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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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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7月1日开始,持有《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还要重新确认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日后,全省将使用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与此同时,全省还会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的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及时将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就业和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信息与计算机数据库同步记载、动态管理,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业务、查询信息。

  怎样办理就业登记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为其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应当为其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时应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提供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表。如果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要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等。

  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以及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到本人常住地的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于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受理其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就业登记,同时办理失业登记。

  什么条件的可以办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失业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进行失业登记。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就业转失业的本省城镇劳动者,在常住地登记;本省农村或非本省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的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本省城镇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企的停业人员,须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停业的文件;

  从事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停业人员,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法人登记证书的证明。复员退伍军人在退役1年后未就业的,须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教的,须提供司法(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失林、失海的农村劳动者,须提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证明。

  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需要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除应提供上述相关材料之外,还要提供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居住在合法住所的证明。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其失业登记要被注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或境外的;被判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成立社会组织并领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等,都要到登记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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