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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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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就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少数在职职工尚未参保,已参保企业及其职工断保、欠费现象也比较普遍。为此,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对江苏省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尚未参保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应当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江苏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企业及其职工从1992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1992年1月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

  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积极筹措资金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企业,可于2010年10月底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分期补缴协议,补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12年底。协议期内补缴的,免收滞纳金。

  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欠费和安置职工。依法破产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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