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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费报销 指定医院“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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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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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虽然我市早从去年7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但不少市民却表示自己从未报销过医保门诊费。昨(24)日,针对部分市民的疑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保门诊费报销不同于住院治疗,符合条件的参保市民在所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就可现场结算应享受的医保门诊报销费用。

  医保门诊费报销采用属地管理

  “我市城镇居民的医保门诊费用报销,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为方便市民,所有费用的结算,都在参保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时一同办理,不需要往医保局跑。”市医保局相关领导解释称,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统筹是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基础上,通过统筹共济的方式,逐步解决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费用负担,依托社区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方便群众看病,降低医疗成本。

  市医保局相关领导告诉记者,所有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参保大学生),凡在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门诊就诊的,凭本人医保证或身份证直接在就诊医疗机构实时享受医药费用报销。但应该注意的是,参保城镇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则不在此报销范围内。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100元

  据记者从市医保局待遇审核科获悉,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承担门诊统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40%的报销比例直接与参保居民进行结算,每人每年最高报销标准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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