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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异地结算有哪些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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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的缴纳会因工作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医保转移的处理,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异地就医。其中的参保人员的费用是否与本地的有所差别,那么,医保异地结算有哪些规定?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医保异地结算有哪些规定

  1、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异地就医:指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在自己所在的统筹地区外的中国境内地区就医,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包括省内异地和省外异地就医。

  3、异地就医结算:

  (1)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紧急诊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本人或亲属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报,在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并依规定报销。

  (2)长期居外人员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地经办机构对异地就医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确认参保人员选择的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核发江西省异地就医卡。异地就医人员持异地就医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执行参保地政策,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由所在设区市经办机构依省社保中心提供的报表支付给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保异地结算的作用

  区域之间,人口流动非常频繁,越来越多的人外出求学、务工,这就要求相关的政策跟得上形势。许多城市的政策不利于人口流动,医保政策便是一例,因为难以异地结算。这次长三角地区实行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措施,是对医保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对方便群众就医和人口流动非常有利。

  实现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可以解除异地就近就医无法结算的难题,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便民之举。人到老年,有许多人随儿女离开原居住地,医保却无法迁入外地。于是许多地区就用办相关证明去异地就医的办法,报销一点医药费。但报销时还得回到原所属地,耗时费力,很不方便。因此,尽快推行医保异地结算制度,是得民心之举。只要管理部门想着老百姓,任何有利于群众的办法都能够推行。

  三、医保异地结算的障碍

  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市级或县级统筹,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各统筹地政策不统一、医疗待遇标准不一致,这是阻碍医保联动的最大障碍。医疗保险结算十分复杂,涉及到起付线、自付比例、封顶额度等等的计算。例如上海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就达1400余种,更有众多的一次性耗材、诊疗项目等,不仅医疗机构难以分辨,即使是专业的医保部门也不可能设置许多套系统一一识别。

  措施是好的,方便了群众就医,是便民之举。但是在具体实施和操作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首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医疗保险政策尚存在较大区别,一时难以和新政策接轨。其次,各地的医保系统还不联通,大家的社会保障卡还没有做到社会互通,这些都成为新政策实施的障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在颁布实施新政策的同时,各地相应的改革措施、硬件设施、技术条件等都应该跟上,为新政策的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这样这一便民政策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深化医保联动也面临着管理服务对接以及技术成本的障碍。异地医保联动后,要求医保服务人员熟悉对方的管理模式和操作程序,随着联动城市的增加,业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将成倍增加。

  在异地紧急诊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之后是否能够进行报销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医保异地结算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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