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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1-2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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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期间是发生在债务人跟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的期间,但是作为担保人,也是需要有条件能力的。那么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主张权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如债权人已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适用于仲裁(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因为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期间有约定则从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从债权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为保证责任期间。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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