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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7-23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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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与他人担保的时候,是需要签订担保合同的,也需要担保保证金的。那么担保保证金的法律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担保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有对合同保证金作出规定的法律是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进行招标活动时,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交纳履约保证金,而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交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哪个权力优先

  在同时具有两种担保时,抵押担保是具有优先权的,所以如果你给他人进行担保时,在选择时就可以考虑一下,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各有特色也各具优缺点。具体如下所述:

  (一)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原则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物”上

  而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同时享有两种权利,这两种权利并无冲突,而是平行的。

  另债权人、主债权人、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保证关系,如果仅仅因为在保证之后又设立物的担保,保证人因物的担保的设立而获得免除保证责任的利益,这一利益的获得无正当之基础。特别是该担保物权与保证一样,也是由第三人提供时,不允许债权人选择行使对自己更有利的权利,却硬要规定只有先行使担保物权后,得不到清偿时,才能再行使保证债权,这样不仅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提供担保物权的第三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的追偿权,也称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由此可看出,无论是代位权还是追偿权都系请求权,这一点两者都是相同的,但代位权相对追偿权而言,范围更广。保证人的追偿权的实现只能向主债务人主张,其代位权的实现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物权担保的第三人主张。应该说,保证代位权的概念比追偿权的概念科学合理得多。

  与之相比较,我国《民法典》未规定代位权,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规定了追偿权。

  为保护债权人之利益,允许债权人择其一而行使权利是合理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对担保物权行使支配权。债权人行使什么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且债权人也可以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其中一权利无效果或行使另一权利效果更好时,其有选择权。我国民法典及其解释关于同一债权上既设立保证又设立物的担保的法条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可以引进清偿代位权的概念,并参照我国国情予以立法。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与国际接轨,弱化两者之间的冲突。

  三、银行贷款担保人如何降低担保风险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担保的形式,明确自己提供担保后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二)银行贷款,最需要的是信誉,同样,做银行贷款担保人,也要为有信誉的人做担保。担保银行贷款,切忌碍于同学、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们的关系越好,风险就越小,而是贷款人信誉越高,担保风险越小。想方设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誉资料,对他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解,如果信誉不佳,关系再好也不能为其担保。

  (三)合理评估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担保承受能力。在评估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时需要对贷款的数额、贷款人的财产状况做详细的了解,因为贷款人的偿还能力决定了担保人所承担风险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权利,特别是要掌握担保责任免除的合同条款,注意掌握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情况,出现违规操作可以申请不再为担保人担保。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担保保证金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合同的双方负责任的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事项,那么合同的保证金是会进行退还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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