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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担保合同金额怎么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08-06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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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对催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主要有交定金与押金两种方式,另外也可以寻找担保人进行质押,抵押担保,那么存单质押担保合同金额怎么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存单质押担保合同金额怎么填

  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根据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将债的担保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需要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它不是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所有债务。但是这种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具有明显的弱点,即在债务人没有承担责任的财产或承担责任的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不能全部或全部不能实现。债的特别担保,主要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存单质押担保属于物的担保,是将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借贷的一种形式。当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利将存单处置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方式

  存单作为自然人的债权凭证 , 在现实中是权利人一项特殊的财产证明 , 它赋予权利人存单所有人)随时向出具存单的金融、储蓄机构请求支付存单所载金额的权利 ,一旦提出请求, 则债务人须无条件支付权利人全部款项本息, 除非债务人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存单的非真实性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封、冻结程序已执行,否则无任何抗辩理由。基于此,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 存单常被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形式, 即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的方式有两方面,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二是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 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 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 俗称“核押” ,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 , 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第二种方式中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 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 , 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 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 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三、大额存单质押担保的种类

  存单, 在学理上有记名存单与无记名存单之分, 又可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存单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大额定期存单也有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之分,皆由商业银行负责发行,不得提前支取 ,但可在经银监会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发行银行除外)办理转让,记名式存单还可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储蓄存款存单则只有记名方式一种, 不可转让,可挂失。尽管有学者主张储蓄存单的票据性质,但在我国《票据法》上,存单被排除于票据种类之外。实践中,自2000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开始施行以来 ,各金融、储蓄机构对个人储蓄存单的开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

  根据规定的债务承担所要实现的承担责任的不同,能够将债的担保区分为特别担保与一般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存单质押担保合同金额怎么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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