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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被视为质押担保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0-24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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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视为质押担保范围的事项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等。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质押担保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一、哪些事项被视为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2.利息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4.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5.质物保管费用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6.实现质权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二、质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法律快车提醒您,质押担保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担保质押最长期限的规定

  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身并无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人可以要求质押权人归还质押物。根据法律,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否则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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