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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借未释明 担保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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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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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借款是续借的,借款人、贷款人隐瞒了续借事实,担保人能否免责?

  5月8日,通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因贷款人未履行释明义务,担保人被判免责。

  2008年6月、12月,许某因缺少资金,分别请顾某、严某出面代其向某银行各借款5万元。10万元借款到期后,许某未能偿还。2009年11月,银行与许某达成协议,上述10万元借款,由许某作为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要求许某提供两个担保人进行担保。许某找到朋友陈某及严某,称因装潢工程需要,向银行借款10万元,请两人帮忙借款,得到两人的同意。后许某与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用途为装潢,陈某、严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仍无力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及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中,两担保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某银行不能提供向两担保人告知该笔借款为借新还旧的证据。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合同中注明10万元借款为装潢之用,但事实上该借款为许某为还前期到期贷款而借。而银行发放贷款时未明确告知两担保人该借款为借新还旧,不能推定两担保人为明知。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两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由许某偿还借款本息,驳回银行要求两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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