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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贷公司试点扩大 "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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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小贷公司试点扩大 "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通知。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1家小额贷款公司。

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印发了《福建省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设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0万元和1亿元。初次设立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为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5%(不含本数),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且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和其他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业务。办法特别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跨县(市、区)域经营和设立分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面向微小型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服务。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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