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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否能够善意取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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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就不能构成是善意取得。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对此,我国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由此取得了担保物权。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

  第一,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要有限制,即出质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质权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已经占有了质物。

  第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质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动的动产。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善意取得标的物限于动产,但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货币等。

  第四,出质人把该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必须是以设定担保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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