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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间 抵押人处分抵押物 抵押权人有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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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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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

  高某是个体运输户。2000年,我开始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2004年底,高某因运输业务不景气想开办一砂石厂,因资金紧张向我借款10万元,并言明用其所有的5辆东风牌货车做担保,1年内将借款还清。2004年12月,我将10万元借给高某,同时高某为我出具借据。后高某因砂石厂的货款无法及时结回,资金周转不开,先后将抵押给我的5辆货车卖掉2辆。请问:高某在未偿还我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卖车?我是否可以要求高某偿还借款。

  隗先生:

  在不转移对其车辆占有的情况下,高某将车辆作为向你借款的担保,那么,在高某不偿还借款时,你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但车辆属于特定物,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应当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不生效,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与高某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高某将抵押的车辆卖给他人时,你不能主张高某与他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也不得向买车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在高某不通知你将车卖给他人时,你可以行使抵押权,买车人可以代高某清偿借款使抵押权消灭,买车人清偿借款后可以向高某追偿。

  依担保法的规定,在车辆抵押期间,高某是可以卖车的,但高某卖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卖车款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归高某所有,不足部分由高某清偿。另外,因高某的卖车行为导致了抵押物价值减少,你也有权要求高某停止其卖车行为,并有权要求高某恢复抵押物价值,即卖掉的2辆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剩余的3辆车仍作为原借款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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