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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的若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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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从可能性上讲,抵押人应有权处分抵押物。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两种。因抵押权的实现须以将来被担保债权届期为前提条件,故在此之前抵押人对抵押物为事实上的处分,若减损其价值,必有害于抵押权的实现。为防止此种情形的发生,法律设置了抵押权保全制度,保障抵押权人不因抵押人对抵押物为事实上的处分而害及抵押权的实现。因此,抵押人对抵押物为事实上处分的自由受到了相当的限制。这种限制与抵押权保障债权实现的目的是一致的,因而也是合理的。但从物之经济机能发挥的角度讲,抵押人对抵押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更具有重要性,也是物权法规制的重点之所在。在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人因不占有抵押物,于抵押权实行前也无权对抵押物为法律上的处分,因此不存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分问题。相反地,抵押人不仅为物的所有人,而且在整个抵押期间对物为事实上的占有,因此其对抵押物为法律上的处分是完全可能的。

  抵押物的法律上的处分主要是抵押物的转让。在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5条第1款中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其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以上三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条明显的演变轨迹,即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经历了由“同意转让”到“通知转让”再到“无条件转让”的演进。但《物权法草案》又回到了这一进步历程的起点,于第214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无效。”《物权法草案六审稿》第192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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