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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证债务时效问题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8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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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实践中,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仲裁时效易于混淆,以下,小编将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

  2012年10月11日,甲向乙借款60万元,甲的朋友丙承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借款数额为60万元整,借款期间为一年,利息为9万元,丙为甲的借款提供保证;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甲和丙分别在借款人处和保证人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2年10月11日。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出借了款项,但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期向乙归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1月15日,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乙来到甲家中要求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当地派出所也到处理此事。2014年11月4日,乙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庭审中,甲辩称,自己做生意亏了,现在无能力偿还。丙辩称,保证期间已过,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丙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丙与乙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主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乙未提起仲裁,丙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乙到甲家向甲和丙催要借款,此时丙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已终止计算,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仲裁时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的仲裁时效为一般仲裁时效,期限为两年。从2014年1月15日到2014年11月4日未超过两年,因此,丙仍然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小编同意上述观点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保证期间的计算问题及保证仲裁时效的计算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容易将保证期间和保证仲裁时效搞混淆。小编根据我国《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案对保证期间和保证仲裁时效进行简要分析。

  一、保证的类型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乙和丙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丙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何谓之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有三种计算方式:

  (一)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按照约定计算,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三)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本案中,由于乙和丙之间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5月10日。

  三、明确保证仲裁时效

  保证仲裁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担保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保证仲裁时效和保证期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保证仲裁时效是在保证期间终止计算之后开始计算,或者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即开始起算保证的仲裁时效。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则在对债务人申请仲裁的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仲裁时效。

  当然,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申请仲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证的仲裁时效为一般仲裁时效,期限为两年。所以在本案中,保证仲裁时效从2014年1月15日开始计算。

  四、案件结果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丙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2013年10月11日开始计算,2014年1月15日由于乙向丙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终止计算,保证仲裁时效开始计算。由于保证仲裁时效为两年,因此,乙有权在2014年11月4日向丙主张权利,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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