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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担保具体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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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做什么事情,都是有范围的。没有人能够管理整个宇宙,甚至没有人能够管理整个地球,否则也就不会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了。如果不规定范围的话,会使得管理的难度加大。所以什么都有范围。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抵押合同担保具体范围

  一、抵押合同担保具体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二、担保方式

  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候需要明确采取哪种担保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主债权的相关情况等。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抵押合同担保具体范围的相关内容。不仅仅抵押合同,担保有范围。我们的能力也有范围,我们无法规定自己的能力是多少,但是我们可以测量自己的能力是多少。根据自己的能力的大小,给自己合适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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