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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和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9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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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

  (一)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1)标的物范围;

  (2)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二)动产质押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

  2.动产质押标的物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动产质押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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