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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押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怎么和法条上的时间不一样啊 ??? 现在新出台的新法和旧法很多的地方都有冲突啊 ?我们是不要根据区域?还要考虑本地的法规吗???

其他 2010-09-09 14: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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