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对抵押权实现的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15 03:07
人浏览
[导读]

抵押物所有权人对属于其所有的抵押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为求物尽其用,财尽其效,所有权人对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权利可适当分离。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仅可以依物权法律在抵押物上取得抵押权等物权,还可依据合同法充分发挥主体个人意愿,通过合同等方式设定一定债权,追求抵押物使用价值,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抵押物租赁权。

  抵押物所有权人对属于其所有的抵押物具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为求物尽其用,财尽其效,所有权人对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权利可适当分离。为追求抵押物充分利用,以其交换价值为基础,不转移占有来担保特定债务履行,是为抵押物抵押权。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仅可以依物权法律在抵押物上取得抵押权等物权,还可依据合同法充分发挥主体个人意愿,通过合同等方式设定一定债权,追求抵押物使用价值,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抵押物租赁权。
  抵押物抵押权与抵押物租赁权是分别就同一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不同权利,不仅可以共有,而且功用互补。但抵押物和租赁权无论谁设定在先,当两者竞存于同一抵押物时,抵押权与租赁权都会存在一定程度冲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008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物权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担保法》关于土地房产等办理抵押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规定的修改。所以抵押权的成立在担保法之前及物权法生效后不再以登记为要件。
 在同一抵押物上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时根据设立时间先后,产生如下不同的法律效力:(1)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成立在后,在先抵后租情况下,抵押物买收人的所有权源于抵押权行使,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2)租赁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即先租后抵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发生作用,租赁物买收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租赁权。本案抵押在先租赁在后,第二与第三、四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至于第二被告与第三、四被告之间因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应当另行解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