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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资 产 委 托 运 行 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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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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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力 资 产 委 托 运 行 协 议

委 托 方:云南省思茅供电局

受委托方: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思茅市

签订日期:2004年4月9日

委 托 方(简称甲方):云南省思茅供电局

受委托方(简称乙方):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位于思茅市南郊的110kV城南变电站于2004年4月8日建成投产。根据相关要求,该变电站投产后,甲方将在乙方供电营业区内的部分电力资产委托给乙方运行维护及使用。为明确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110kV城南变电站的35kV城东线终端塔至4#塔的0.63km线路、10kV茶苑线(架空绝缘线路0.3km、10kV电缆分接箱3台、及联络4台电缆分接箱的10kV电力电缆1.37km)、10kV东郊线委托给乙方,进行运行维护及电能的输送与销售。

第二条 委托期为五年,委托期满双方可继续进行协商续签。甲方从2004年4月8日起至2009年4月7日止,将委托资产交付乙方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乙方按本协议的内容进行运行维护。

第三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资产使用费,同时甲方不支付任何的运行维护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四条 委托期间,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质量及技术原则和行业标准要求对委托的电力资产进行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大修和相关的业扩报装及大修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要确保委托运行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并承担因运行维护不善而导致的一切安全责任。

甲方负责监管及资产技术更新改造,技术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当所委托的电力资产发生变更时(如接线方式、增容、减容等),乙方必须及时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工作。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五条 免责条件。经有关部门鉴定,委托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坏或灭失,乙方不负责修复或赔偿的责任,但应向甲方及时说明情况,必要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在规定的委托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双方如愿意延长委托期限,应重新签订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律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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