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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江涛诉联合航空公司(UnitedAirLines,Inc.)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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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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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江涛诉称:为出席2000年7月17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技术服务经理研讨会”,2000年7月16日,原告持被告联合航空公司至巴西里约热 内卢的来回机票,到上海浦东机场准备登乘被告自上海途径洛杉矶的UA890航班,在办理登机手续的过程中,原告将其护照、至里约热内卢的签证及所有机票均交被告公司服务人员,被告公司服务人员在了解原告没有美国过境签证后,向原告表示没有问题,可以办理TWOV(无过境签证)手续,保证解决在美国洛杉矶及迈阿密过境问题。被告公司服务人员 随即将原告的所有证件及机票等均放入一个标有TWOV字母的大信封,出具了United Air lines TWOV收据给原告,并告知原告待飞机抵达巴西里约热内卢机场后,方能归还给原告。被告公司服务人员为原告办理完毕手续后,又将原告带至UA890机舱门口,将TWOV信封交给飞机乘务员,并告知原告TWOV信封将由乘务长保管。 但是,原告于当地时间2000年7月16日10:30左右抵达美国洛杉矶,一位女保安持UA乘务员交接的TWOV信封,带原告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海关工作人员在检查 TWOV信封内容后,却告知原告没有美国的过境签证不能过境,即不能采用TWOV过境。原告随即被带到移民局办公室。被告工作人员曾与移民局接触试图寻找其他途径让原告转道去里约热内卢,未果。原告随后被办理作笔录、留档及备案等手续,被带上手拷送往洛杉矶郊外的拘留中心,并遭受一系列屈辱的经历。期间因回国航班取消及被告未与移民局完成 换机手续,原告连续两天回国行程受阻。直至7月18日晚,在原告的强烈交涉下,被告才安排原告入住宾馆,有机会吃到正常的晚餐、洗澡及躺在床上休息。次日,原告终于登上飞机回国。原告认为其购买了被告的机票,应当得到相应的服务,上述经历是由于被告明知原告无美国过境签证但未采取适当措施所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经济也蒙受损失。经过 交涉,2000年7月31日,被告致函向原告及同行人员陈凯致歉,并于同年10月向原告退回了机票款。但是对具体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应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0元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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