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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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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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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l 事项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JNSP073-FJ03

  l 事项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l 申报条件

  1、购买济南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

  2、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 、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 、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20 %以上的首付款;

  5、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l 申报材料

  1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 1 )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 2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 3 )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 4 )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无须提供资信证明);

  ( 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 20% 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 6 )有效的担保证明;

  ( 7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2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 1 )卖方身份证;

  ( 2 )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 3 )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4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的 80%

  ( 5 )房屋买卖协议;

  ( 6 )由济南房产交易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或《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回执》。

  3 、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 )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材料审批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集资建房单位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协议书》或《担保合同》 。

  l 办理程序

  1 、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如实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报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填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材料真实合法。

  2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的各种证件、资料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报送管理中心。

  3 、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二级审批制度先由信贷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测算、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批,然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主办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4、由贷款银行将资金划入开发商或售房人账户。

  l 承诺期限

  各经办银行自收齐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起,至贷款发放到位的整个过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二手房除外)。

  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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