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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60万房款 没有办理房产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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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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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了60万元的房款,对方却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办理房产证。在讨要房款的过程中,对方又把房子出售给第三人。7月11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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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购置结婚用房,年轻人王某和秦某,在网上得知李某有房屋出售,遂于2009年9月与李某取得联系。

  2009年9月30日,这对年轻夫妇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并按照约定支付了李某60万元的房款,余款15万元待房产过户后一年内付清,李某于合同签订日将房屋交付年轻夫妇居住使用。后年轻夫妇多次与李某联系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辞。2010年8月9日,年轻夫妇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0年9月30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王某与秦某名下。李某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20日,太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王某夫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双方又达成协议,李某承诺于一个月后退还60万元房款,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当该案在执行阶段时,年轻夫妇又将李某诉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称李某于终审判决生效后将涉案房屋出让于第三人,他们要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归王某和秦某所有。法院考虑到涉案房屋权属关系清晰,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进行了认定,当事人无需再次提起确权之诉,法院驳回了王某夫妇的诉求。

  在此,法官提醒购房者,购房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产生纠纷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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