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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移民带来的房产困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03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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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过半百的顾先生在生意场上打拼了半辈子,靠着不错的人品和运气赚了不少钱。前几年流行办理投资移民,据说只要投资金额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办理全家移民国外,而且对外语的要求也不高。一起做生意的朋友中就有不少人都拿了绿卡移民去了国外,顾先生在朋友的鼓动下也颇为心动,经过几次家庭会议的讨论,顾先生也去申请了投资移民,一段时间之后,全家人都顺利拿到了加拿大的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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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由于顾先生的事业仍有一部分在国内,老人也需要照顾,此后的大部分时间,全家人就国内国外两头住,打算等退休后,再卖掉国内的房产,搬去加拿大养老。可是最近,顾先生在上海的一套承租房要动迁了,承租人是顾先生,但房子一直出租,家人户口也都无一在内。顾先生去动迁公司咨询,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他心中不免有些担心,全家人刚办完移民手续,还能否享受国内房子的动迁安置?国家在这方面的政策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观点】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荣金良 律师

  首先,顾先生虽然获得了加拿大的绿卡,但是其只是获得了移民资格或永久居住权,并没有加入加拿大的国籍,因此,其仍具有中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内所能享有的权利,他仍然享有,并不影响其因国内的房屋动迁而获得补偿的权利。其次,顾先生是该承租房的租赁人,该承租房动迁,拆迁人只能与顾先生签订《动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顾先生是当然的被安置补偿对象。新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但由于顾先生的家人户籍不在被拆迁房屋内,他们是否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要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2)户口从被拆迁房屋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3)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4)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

  (5)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已结婚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均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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