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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小区空地、场地的权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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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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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地基、小区空地、场地

  对建筑物地基的使用权归区分所有人共有,此基本为通说。也就是说,如果建筑物发生了毁损需要重建或者拆除,应当确认各区分所有人对地基的使用都享有权利。但是,小区空地、场地的权属则往往比较复杂,这里还涉及到土地、空间的增建改建问题。增建改建权属于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一般应属于所有权人,当然,所有权人可以将这一权利转让,由特定人继受获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小区空地、场地的权属是由业主共同享有,还是由开发商自己保留,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从开发商的规划、出售和宣传行为中是否可判明这些空地、场地性质为公用;2.开发商是否明示保留了对这些空地、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3.这些空地、场地是否已作为房价的成本并已由业主承担;4.如果本身已作为公共场地在使用,开发商擅自改变公共用途改建其他,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是否构成对业主法定“共用权”的侵害;5.开发商的增建改建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被定为非法建筑,不应实质影响民事权利归属的判断。

本文关键词:地基,小区空地,场地,权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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