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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原因造成买卖合同未能签定,房屋中介是否有权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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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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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很多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定了保底条款,因买卖一方原因造成买卖合同未签定的,应当向中介支付居间费用。这种约定经常为司法裁决所否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保底条款的约定与该法律规定相悖。

本案中,中介以合同约定为由,向对合同未签成没有责任的一方追索中介费,一无法律依据,二不合情理,因此被判驳回。


案例:
一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达成,居间方向非违约方索取居间费不妥

  2003年7月,郭先生委托甲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一套。中介公司向郭先生推荐了孙女士,称孙女士已经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0万元定金,保证可以购买。经中介公司介绍,郭先生与孙女士达成买卖意向,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第9条约定,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4600元。之后在履行买卖房屋手续时,孙女士表示无法办理贷款,拒绝购买房屋,郭先生无奈,又在甲房产中介公司的劝说下,与孙女士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此后,孙女士不见踪影,甲房产中介公司要求郭先生支付服务费,依据是三方签订的居间协议第9条的约定,但由于违约方是孙女士,遂“酌情”向郭先生索要解约补偿金39000元。因双方意见不一,甲房产中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郭先生与孙女士之所以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由孙女士无法办理贷款所致,故孙女士系违约方,郭先生并无违约行为。郭先生是在孙女士无法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才又签订了《解除合同协议》,故郭先生并无过错。且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将孙女士交付的10万元定金返还,尔后又以孙女士下落不明为由,单独向郭先生主张居间报酬,中介公司的行为显属不妥。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9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使中介公司居于无论居间是否成功均可以取得相同报酬的有利地位,这一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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