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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二手房委托转让须公证或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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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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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 ,凡办理大宗房屋转移登记手 续中买受人委托他人待办的,其授权委托书须进行公证或见证。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来进行房屋委托转让时,买受人同被委托人签一份书面委托协议就可以了,现在根据相关规定,加入了授权委托书须进行公证或见证的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委托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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