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二手房交易中三方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1-19 18:11
人浏览

二手房交易中三方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手房交易中三方可以采取哪些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汪良宏:现在维权意识,相对中介来说,消费者更强烈,因为消费者包括两方面,买方、卖方,出现事情也比较多,不一定是中介违约,可能是卖方违约,买方违约,买方违约,卖方违约,中介违约,买卖双方维权,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更强烈,因为中介毕竟是作为居间,真正的利益是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中介的利益就是中介费,中介费倒不多,而买卖双方往往是一套房子,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所以他们的意识也比较强烈。

双方发生了纠纷,先是双方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成,或是无法协商,或是当事人一方不愿意协商,也可以请第三方来解决,买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第三方往往是请中介,如果中介和买卖有一方有问题,也有可能请非仲裁或是非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比如社区的调解方式,但这些方式用得不多,更多是采取双方协商,或是到仲裁委仲裁。大部分的纠纷都是双方协商解决,或是在中介的协调下解决,如果走到最后的程序,走到法律、仲裁,对双方来说,都牵涉到经济上、人力时间上比较大的负担,所以一般来说,能够协商解决,都协商解决,或是在中介协调下,哪一方让一步这样的情况比较多。真的走到法院、仲裁机构正规的程序,数量上比较大,但比例还是比较小。更多是通过协商解决的。

从大范围来讲,一是通过双方协商,二个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到法院去起诉,或是有一些合同是仲裁合同,就到仲裁委申请仲裁。从细的方面来讲,还是涉及到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保存问题,像我们履行过程中,有可能对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有书面合同条款变更,或是通过补充协议来变更,这是比较好的。比如买方第一期款应该给,某年某月某日这笔钱要给;作为卖方,某年某月某日要到房管局办理递件手续,卖方看到买方没有给我钱,递件就没有去,当然这有一个时间性的问题,可以履行抗辩权,但如果同时呢?他违约了,你不能违约,你知道他在违约,要给他书面的东西,告诉他违约了,如果你不告诉他,我也不去履行,就不好了。如果你直接不去,对你自己也是不利的。对你有利的时候,不要把自己变为不利。

买卖双方从自己的权益入手,这就是知情权,了解干什么,所做的事情是房产交易,另外就是对方的主体身份怎么样,只有在知情权完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交易才能顺利地进行,这是首要的。在解决知情权的基础上,下面就是牵涉到签合同的问题,大家都非常重视签合同,合同的内容,我刚才也讲了,尽管是标准的,是一个定好的买卖合同,但买卖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协商,来改变这个标准的合同,这是签订合同时,包括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介合同都是这样。合同没有签好,往往就会出现问题。在合同签好的基础上,合同的履行是非常重要的,我经常跟一些人讲,也不光是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合同都是这样。你帮我起草一个保护我利益的合同,这个可以,但合同再完善,也只是现在完善,在履行过程中,情况会发现变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非常重要。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发现纠纷,最难的是证据方面,有证据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保存、收集、准备、整理了,你的维权就比较顺利。如果你没有证据意识,该收集没有收集,过了时间,收集不到,这个时候你的维权是步履艰难。

证据方面,还是从买卖双方来讲,作为买卖双方来讲,要保存的证据,就是作为买方,要对房屋所有的情况,它的产权,房屋的所有权人,要出示身份证,如果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就要出示委托授权的手续,这是必须保存证据。像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还要看了解交易有没有障碍,有障碍是不行的,这是首先要注意的方面。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我们就要注意买方、卖方或中介,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特别是合同的有关办理期限,一定要注意期限,因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往往很容易发生纠纷就是合同的期限,不是在合同期限履行的,这就是时间上的违约。

另外就是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你去履行合同,对方违约,要采取正确的方式,有一些当事人,本来是守约的,但对方违约,但守约方采取非法的,或是违反合同的手段去对付对方,这样自己反而成为违约者,这是要避免的,在对付对方违约,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

陈晓茵:我想补充一下买卖双方维权方面,有一点很重要就是签署合同的时候,因为每一单交易,买卖双方协商的过程有所不同,比如有一些要求业主售房时附带家私一起的,又例如要求业主多少号之前交房,还有税费承担情况,这些细节的问题,这些交易条件,在每一个买卖关系之中都是有所不同的,但由于中介方出的合同是格式合同,不可能对每一个条款,每一项内容约定太过仔细,一个合同约定太过仔细,太过详细,有时候根本签不下来,但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他觉得比较重要的,或是卖方要保证这个产权清晰,或是附连带家私一起赠送,或是多少号之前交房,或是税费谁承担的问题,对于格式合同中没有详细约定的,可以在合同备注中加以阐述清楚,只要合同对条款约定完整,就可以尽量减少交易过程中的纠纷。

当出现问题的时候,一般首先是找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中间起到协商的作用,其次就是向相关部门投诉,比如12315、工商所、中介所,第三个途径,一般是通过仲裁机构、法院。在实践中,就算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哪怕中介方收取了中介服务方,收取了佣金之后,买卖双方也有一些协商的纠纷,比如买方违约的情况,定金已经交付给业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方违约,业主可以没收佣金的,怎么分配法呢?中介方是起到协商的作用,尽量令买卖双方达到满意。

中介方的法律维权意识是违约现象出现之后,而这中间的问题通常出在举证上面。我们比较多的案例就是买卖双方任一方出现违约的现象之后,等到诉讼那一块,买方说是卖方违约,卖方说是买方违约,到底谁才是真的违约者,这就关系到举证的问题。

事实上,就现在中介公司而言,出现违约的现象,一般都是通过书信发函、打电话、短信的方式去通知违约者过来,让他继续履行合同,但实际上短信跟电话记录的证明力是比较微弱的,所以总结来说,就只剩下发函这样的形式,但函的效力怎么样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各有定论,还有一些比较多的细节情况,以发函这样的方式、手段已经达不到效果。例如,业主与中介公司签了委托合同,委托我们卖房子,后来觉得这个价钱卖低了,我们带客人上去看房,不给看,像这种情况,举证就是比较难的问题,中介公司作为原告,如何向法院证明,业主不让我的客人看房,中介的维权是在举证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