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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二手房交易 装修款不能代替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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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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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想购买李先生位于繁华区的一套住房,房屋的成交价实际为178万元。但中介告诉杨某,如果在合同中将房价写成88万元,余款90万元写成装修款就可以少缴税。因此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载明了用装修款代替一部分房款的内容。后杨某依合同支付了房屋定金及首付款。
  
  谁知,李先生的好友白某也看上了这套房子,并执意以多给5万元的价格买下来。李先生动了心,便以和杨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房屋价款约定的内容规避了国家税收管理规定为由,认为合同应属无效。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获法院支持。
  
  解析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李先生所主张交易行为违反税收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属于效力禁止性规范,而是管理禁止性规范,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同时,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房屋买卖,不能将购房款写成装修款以逃避国家税收。针对此类行为,国家近期对二手房的政策有一定规制,涉及贷款时,装修款可能无法按照存量房贷款流程进行审批,这样加大了资金不足的买房者获得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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