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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9-0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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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也是大家平时接触的比较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的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管理等活动,所以其中也涉及到保证金的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物业质量保证金是什么的内容。

  一、物业质量保证金是什么

  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是由开发单位交纳的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作为或者维护维修不到位,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有权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动用物业质量保证金来进行维修。

  以山东为例,根据《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5%交存保修金,具体标准为低层和多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第二十条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经开发主管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

  第二十一条正常使用条件下,国家、省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外墙外保温工程为5年;

  (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六)开发企业统一装饰装修的商品房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由开发企业和业主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约定。商品房屋的保修期,自商品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质量有问题怎么处理

  《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修期内,物业专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企业接到报修后,应按相关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积极履行保修责任。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业主可向当地开发主管部门投诉,开发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诉处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履行保修责任。

  经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开发主管部门出具保修金使用建议书,并将开发企业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可以使用保修金的情形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三、质量保证金退还条件

  具体是当合同约定质保期限到后,无质量问题争议后,向建设方(收质保金单位)提交退还质保金的函就可以了。同时还要附工程回访单,有物业或住户的签字才行。

  以上便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物业质量保证金是什么的内容。物业是一个小区的重要的角色,物业的管理质量直接关系着业主的居住质量,所以大家对这方面的内容还是比较的重视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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