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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金”不等于“订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6 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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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金”这个房地产商为了售房“开发”出来的新词,让不少排了房号最终没有买房的消费者吃了暗亏。日前在市消协现场受理投诉时,尚女士的投诉终于有了结果:“预留金”并非“订金”或“保证金”,如果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就不存在违约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房地产商退还。这一结果对于今后处理此类消费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尚女士日前在市消协设立的现场投诉台投诉,她2007年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2万元的购房“预留金”,后来与家人研究决定暂时不买,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预留金”时,遭到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表示,尚女士耽误了开发商卖房。后来,尚女士了解到当时预留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售卖,再次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款,但开发商表示只可以退还1万元。

  长春市消协副秘书长钟萍表示,由于尚女士与开发商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只有“订金”或“保证金”,没有“预留金”之说,这实际上是房地产商玩的文字游戏而已,如果你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交易合同,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商退款,如果不退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消协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应认真查看开发商的资质和有无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最好请专业人士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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