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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拟条款合同不能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6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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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开发商因为所建设房地产项目不具备销售资格,不能通过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拿不到正式的带有编号的示范文本合同,便自拟条款,自己印制合同,要买房人签字。这种合同往往很不规范,所订条款明显有利于开发商一方,买房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长春市经开区的陈先生给本刊打来热线电话,他于08年末在经开的某小区买了套100平的房子,开发商与他签订了这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取得长春市××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70年。出卖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花园已具备销售条件。孙先生想了解合同的条款对他是否是公平的。

  律师表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上述条款的内容应该是这样的: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分别为×××。

  孙先生与开发商订立的此条款,主要是要填写他的房子所在项目的合法用地依据。根据《房地产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如果出卖人所售为非经济适用住房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出卖人应当根据土地主管部门核批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内容,来填写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及该地块相应的坐落位置等。

  可见,开发商与孙先生自拟的合同条款过于笼统,而且不严谨,很容易给具有非法占地盖房行为的违法者以可乘之机。

  (本文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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