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10-06 22:29
人浏览

  关于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的批复

  北价费字[2009]70号

  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的请示》(北房地交[2009]32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桂林、北海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的批复》(桂价费[2009]405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为自愿入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房地产预售网上备案和产品推介等相关信息、网络技术等服务时,收取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

  二、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入网开发项目的备案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

  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和非住宅房)1.40元;经济适用房0.60元。

  廉租房免收;企业每增加一个用户密钥,按300元收取。

  你中心可在上述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由你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他事项按桂价费[2009]40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桂林、北海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的批复》(桂价费[2009]405号)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