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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后不能一次性补齐房款定金是否会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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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7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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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新政后不能一次性补齐房款定金是否会被没收
一般投资性购房,投资客如果担心房价下跌想不要所购房屋,不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很难的。异地户口在上海工作并且是首次置业者因贷款不批退房的还可以援引《合同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是不可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非商业性风险,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也无法履行合同,由法官或者仲裁员决定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但这种情况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规定可依照,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法官和仲裁员有自由裁量权,不可预见、谁没有想到对异地置业者那么大的打击,原来一百万可以贷到八十万,现在一分钱贷不到就很难办,需要进一步举证说明,如果是首套置业是要在上海长期居住下去的情况,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裁决,如果是这种情况运用这一条提供一些证明材料的话,法官会也许会按“情势变更”来判决解除合同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新国十条”的出台导致大量二手房交易中买方的按揭预期落空:部分买方需要增加首付,部分买方甚至根本贷不了款,要买房只能一次性付款,而在房价动辄超过百万的上海,不要说一次性付款,就是增加一两成首付也是买方一时难以做到的,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大量的交易在客观上无法履行!
关于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履行,一般情况下构不成不可抗力,但并不是说买方就只能听天由命,相反,买方应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现提出如下处理方案供买方参考:
1、对于合同中有“按揭不足或不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约定的,在取得银行证明后第一时间给业主发送《解约通知函》,以免给业主造成损失;
2、对于合同中有“按揭不足或不成由买方自筹资金补齐或一次性付款”且有高额违约金约定,但买方又无力补齐或一次性付款,事实无法履行合同的,买方应当在第一时间给业主发送《磋商通知函》,通知业主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愿就合同无法履行的后续事宜与业主进行协商,并明确告知业主“为避免合同不能履行后给您造成损失,您在接函后即可另行处理涉案房屋,如因您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3、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按揭不足或不成的解决方式的,分别按揭不足或不成的原因第一时间致函业主合同终止履行并进行协商解决;
4、在尽了上述告知义务,仍旧无法与业主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都是业主要高额违约金,买方无法接受),积极搜集材料,做好委托律师应诉的准备。-上海房产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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