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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法院审理房产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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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8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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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新闻网长春2月25日电(白文竹) 近日,长春宽城区法院审理前妻儿与后妻房子继承纠纷案。

李香兰生有一儿一女,同前夫离婚后,她带着儿女嫁给了于红德。李香兰的儿子随继父姓,取名于喜林;女儿随母姓,取名李珍。李香兰与于红德在婚姻期间承租公房一套,建筑面积为51.43平方米。1999年4月通过房改,两人取得该房所有权,房屋登记在于红德名下。

2004年9月8日李香兰因病去世,同年11月18日,于红德与陈燕琴登记结婚,二人也在此房居住。2005年10月25日,于红德将房屋变更在陈燕琴名下。2008年4月于红德患膀胱癌、脑血栓,并多次住院治疗。同年7月29日于红德欲立公证遗嘱一份,其与陈燕琴共有的房屋,在其去世后自己的份额留给陈燕琴。后来于红德与陈燕琴感情破裂,于红德又在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公证,声明不再办理遗嘱公证。

2008年10月6日,于红德与陈燕琴签订离婚协议书,于红德原有婚前房屋一处归陈燕琴所有,于红德给付陈燕琴人民币5万元。2008年10月13日,于红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于红德病情加重时,曾在弥留之际立遗嘱一份,提出51.43平方米的房屋及8万元存款是其与前妻共同财产,同陈燕琴无关,房子由于喜林继承,8万元存款除支付医药费外,余款也归于喜林。2008年10月16日于红德病逝,其离婚案件终结诉讼。

于喜林和陈燕琴因继承发生争议,协商未果,于喜林起诉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事后,李珍声明其应继承的份额归于喜林所有。法院认为,李香兰去世后,该房的一半份额归其配偶于红德所有,其余一半份额应作为李香兰的遗产,由于红德、于喜林及李珍共同继承。

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作为于红德的继子,与于红德有抚养关系,属于继承人。该房所余2/3份额中于红德的一半应依代书遗嘱由原告继承。因房屋中于红德的遗产部分已由其本人代书遗嘱全部处分完毕,此房屋份额法定继承不再发生,故被告陈燕琴不享有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被告陈燕琴名下建筑面积为51.43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原告于喜林享有2/3份额,被告陈燕琴享有1/3份额;被继承人于红德应报销的住院医疗费人民币19908元,被告陈燕琴享有9954元,其余钱款由原告于喜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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