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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擅自处理物业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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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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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擅自处理物业共用部位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公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全文,并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指出,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协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并负责对有关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修订草案》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还可以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并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修订草案》还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时,社区工作站应当到场协助和指导。另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依法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其处分所得归业主所有,并由区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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