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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群租”,关键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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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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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1日,针对“群租”问题,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约束愈演愈烈的“群租”行为。据笔者了解,这是中国第一个专门约束“群租”行为的地方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出租的最小单位有界定,“群租”在违禁之列。根据这一规定,居住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不分门进入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针对普遍存在的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转)租的,或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的,亦被明令禁止。同时规定,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出(转)租给单位用于员工及家属住宅的,应当符合本规定最低居住面积的规定,也要遵守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自然人的规定。

  2、租赁合同备案要审核,中介机构代理出租应校验。根据2004年《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居住执行。笔者曾有上海两年租房经历,房子也租借过几次,但从来没有登记备案过,更何况对于“群租”的房子,房东、房客明知是违法行为,更不可能去登记备案了。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又怎样去审查呢?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即便租赁合同备案,房东、房客也不会将“群租”的合同交出来,他们肯定是签定“黑白”合同,交白的,留黑的。到头来靠登记备案方式来管理“群租”是一场空。

  4、惩罚性的规定少,内容难落到实处。现“规定”除了对违规从事社会旅馆经营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按《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查处外,其他几乎没有对违反“规定”,进行“群租”业主的惩罚性规定。违法“群租”的成本就是整改。用法律的术语讲,就是恢复原状。这实际上使得这一“规定”没有任何的威慑力,因为即使违反了它,也只不过是改正而已!而“群租”的利润比一般正常出租的利润高出一倍甚至几倍,房东何乐而不为呢?所以笔者认为,在加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同时,要通过增加违法责任人的成本,使得这一“规定”产生其应有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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